中新网报道,9月19日,中国企业报社主办了一场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研讨会,15家企业被选为社会责任“缺失案例”。被点名的这15家企业,或者是提供的产品、服务质量欠佳,或者是污染环境。研讨会指出,中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整体不足,以慈善活动为例,中国现有1000万家企业,有过慈善、捐赠记录的不足10万。
该新闻将提供产品、服务质量欠佳,污染环境与慈善行为统归为“企业社会责任”的范畴,很容易出现眉毛胡子一把抓的现象。
其实,企业责任可分为社会责任和道义责任两类。按照联合国的观点,企业的社会责任包括“一个公司应该对其经营后果负完全责任,这包括直接影响,也包括间接的负面影响”,如企业的纳税责任,尊重劳工权利和人权,环境保护责任,提供合格的产品和服务等。企业社会责任好比企业与社会之间的“社会契约”,带有一定的法定性和强制性。
对于以上15家企业的行为,如提供的产品、服务质量欠佳,国家有专门查处假冒伪劣商品的法律法规,消费者也可以向消协反应,进行自我维权;对于企业的外部环境污染等问题,更有环保法律法规和相关执行部门存在,对此,我们绝不手软。因为以上企业的这些行为不只是不履行社会责任这么简单,而是有违法律法规的不法行为,不仅舆论要谴责,更要从法律惩处的高度来进行有效遏制,岂是一个“社会责任缺失”就轻描淡写过去的?
而企业的道义责任属于道德性质的企业责任,是意愿性责任,属于企业的自愿行为,如企业的慈善捐助等。这个既与企业的实力有关,也与企业领导的意识有关。有的企业虽然规模不大、赢利也不是特别多,却能挤出资金修建乡村道路,援建希望小学;有的企业虽然规模很大,利润丰盛,却一毛不拔。但总体来讲,这毕竟是企业的自愿行为,应正面引导,晓之以大义,而不宜变成对企业的变相摊派或者网络暴民式的口诛笔伐。
另外,有些狡猾的商人在应尽的社会责任领域毫不负责,丧尽天良,却通过道义责任领域的“慈善秀”,骗取荣誉,遮掩劣行,着实值得警惕。而众多在社会责任领域尽到了自身责任的企业,作为企业公民,他们在道义责任领域也应有所表现,但仍应把企业的自愿性放在首位,因为企业本质上仍是社会化大生产的组织者,而不是专门的慈善机构,社会的健康发展需要政府、企业和民众一道努力。(邹陶嘉)
(责编:李艳)
- 2009-09-21不应狭隘理解企业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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