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钦州一原告到法院查阅案件材料时,发现有人在诉状上写下“狗日的”等不雅字眼。经查是钦北区法院一名副庭长所为,法院对他批评教育了事。此前,深圳一男子因不服判决,在上诉书上写了一个“操”字,被法院以“使用粗俗语言侮辱司法工作人员”为由拘留15天。
———相似的行为,迥异的处罚,“狗日的”比“操”高贵? 北京乔志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