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公权的利益追求应服从于价值追求。
法律制度的公共性要求其必须超越狭隘的个体利益,而不是相反。简而言之,公权的存在就是一种对公共价值的追求,而非单一的经济数量的增长。尽管国家政治离不开经济,但是,公权对于经济的追求是以公共利益为目标、为指向的,并非以公民个人利益为指向。当然,公共权力维护公民个人利益也是题中应有之义,这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公权的价值追求与个体的利益追求之间的矛盾。当公权的价值追求屈从于个体的利益追求时,公权便成了金钱的俘虏、私权的奴仆,公权也就失去了灵魂,变成无所不能的怪兽。“给钱乱办事,不给钱不办事”就是这一现象的通俗说法。如若这样,法律制度不仅不能调节个体利益冲突,还会成为导致社会问题的源头。“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讲的就是这个意思。
政府追求单纯的经济利益或一味追求部门利益的行为,一旦与民众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产生共振,社会将难以控制。在这场利益之争中,再也没有一种调节冲突的力量,因制度问题而产生的腐败就将迅速蔓延,这应该是当前我国腐败猖獗的重要原因——制度设计基本精神的缺失。
第二,精神比物质更容易让人得到满足。
腐败最主要的表现是获取物质利益。但从根本上讲,它又是人的思想活动的产物,属于精神层面,即通过获取物质利益来达到精神上的满足。也就是说,用物质利益来使欲望(贪欲)得到满足,这对腐败现象无异于扬汤止沸。因此,从源头上解决腐败问题,还是要从人的思想入手。
怎样才能让无尽的贪欲得以止息?有一种说法曾经一度流行,那就是“高薪养廉”。稍作分析不难发现,这是一个伪命题。高薪标准是多少?部分官员的高薪能否让全体官员廉洁?全体官员的高薪,政府财政能否承受?国家财政难道只是为了养廉?人们需要从“高薪养廉”论者那里得到对这些问题的满意答案。令人遗憾的是,答案却是一片空白。“高薪养廉”实质上是对贪腐者的屈从,是公开为腐败开道,为贪腐正名。已经查处的大量案件表明,民众心中的高薪与贪官心中的高薪根本就不是一回事。用物质利益去满足对物质利益的需求,只能刺激更大欲望的产生,它是贪腐屡禁不止的内在原因。因此,解决因精神需要而导致的对物欲的无尽贪婪,主要仍应从精神方面入手,而不能用物质刺激来满足。财富榜并不是幸福榜,精神满足的人并非都是富有者,精神比物质更容易使人获得满足。
第三,公权与私权界限的实际清晰度与官员的清廉度成正比。
从理论上讲,公权与私权之间的界限是明晰的。但是,在社会实际生活中,有时两者之间的界限却是模糊的,这与制度设计本身存在的不足、制度的执行力度不够、掌握公权者身兼公私双重身份等多方面原因有关。表现在诸如公车使用、差旅报销、公务开支、各种福利政策的制定等方面。正是由于公权与私权相互交错,导致公共利益总是通过联结两者之间的“脐带”不断地输送到私人囊中,而这正是贪腐与盗抢的区别之所在:同样是非法获取他人或公共的财物,若存在并通过这样一条利益“脐带”来实现就是贪腐,否则就是盗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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