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坚持党的领导,正确处理反腐败斗争同其他工作的关系
毛泽东认为,反腐败必须坚定不移地依靠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腐败斗争之所以必须由中国共产党来领导,是因为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一刻也不脱离群众;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出发” ;是因为中国共产党除了无产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的利益,没有任何特殊的私利,本身是廉洁的,“我们一切工作干部,不论职位高低,都是人民的勤务员,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人民服务” ;是因为党由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武装,能够按照反腐败斗争的规律办事。在中国,没有任何一种政治力量能够像中国共产党这样,正确领导人民开展反腐败斗争并取得彻底胜利。中国共产党是反腐败斗争的领导力量。
加强党对反腐败斗争的领导,在组织上,就要组建专门机构,加强纪律检查和监察工作。在毛泽东的建议下,建国之初,党建立了纪律检查委员会。1949年11月9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确定中央和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任务与职权有三项:“(甲)检查中央直属各部及各级党的组织、党的干部及党员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乙)受理、审查并决定中央直属各部及各级党的组织及党员违犯纪律的处分,或撤销其处分。(丙)在党内加强纪律教育,使党员干部严格地遵守党纪,实行党的决议与政府法令,以实现全党的集中的统一。”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刚刚组建的纪委在净化党的组织、反对党内腐败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赢得了特殊形态“政权保卫战”的胜利。1951年4月24日,中央纪委书记朱德在中央纪委第一次全国纪律检查会议上的报告说,一年来,各中央局、分局及人民解放军党的纪检机构共处理违反纪律案件8571起,处分党员8026人;中央纪委受理案件295件,处分党员201人。根据华北局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1951年上半年就处理了3947个区以上党员干部违纪案件,其中有531个属于贪污案件。
1955年3月,党的全国代表会议决定设立中央和各级地方监察委员会,代替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在职能方面比原来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所增加。它“有权检查和处理一切党员违反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案件”,“有权检查下级党的组织有关违反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案件”。不仅如此,还要“加强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在执行党的路线政策中的监督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对中央各部门(各党组)和各省(市)的高级干部的监督工作,主要是监督他们有无违反党的路线、政策、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令的行为。”1961年,在农村基层建立监察委员会,此举对于控制当时农村党政干部的腐败行为起了一定作用。
毛泽东重视反腐败斗争,但从来没有把反腐败斗争置于高于一切的地位,而是强调反腐败斗争要与党的中心工作及其他各项工作的有机结合。他强调:“党委要抓紧中心工作,又要围绕中心工作同时开展其他方面的工作……不能只注意一部分问题而把别的丢掉。”针对全国轰轰烈烈的“三反”运动,他指出:开展“三反”斗争“也不是停止一切工作不做,专做三反斗争,而是和各项工作结合,特别是和整党整风工作结合去做,三反斗争就是目前整风的主要内容”。 在军队中“三反”斗争则是结合当时的军队整编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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